傳承的藝術:應繼分與協議繼承的差異與節稅技巧

在台灣的繼承制度中,繼承人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涉及到民法中應繼分、協議繼承以及拋棄繼承的相關規定。本文將探討這些概念的差異,並引用南區國稅局的實例進行說明。

應繼分與協議繼承的差異

根據《民法》1144,繼承人之間的應繼分是法律所規定的遺產分配比例。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遺產會依照法定比例分配給所有合法繼承人。這一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障每位繼承人在法律上的基本權益,尤其是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相對於應繼分,協議繼承則是指繼承人之間可以自行協商遺產的分配方式。這意味著即使某位繼承人所獲得的遺產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只要所有繼承人達成共識,這種協議仍然是合法有效的。這樣的協議不會被視為贈與,因此不會產生贈與稅的問題。

拋棄繼承的概念

根據《民法》11741175,拋棄繼承是指當繼承人在知悉自己有權利繼承時,可以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表示放棄對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所有財產及債務的權利。

拋棄繼承後的法律效果視同該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存在,因此所有的財產及債務都不再與其相關,即使後來發現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無法再主張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也不能再向其追償。

同時,根據民法11381176的規定,若繼承人拋棄繼承,將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或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南區國稅局的案例

假設印先生死亡後,遺有銀行存款2,000萬元,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兩位子女。根據《民法》第1144條的應繼分規定,三人應平均分配,各自取得三分之一的遺產。但因印先生的配偶健康狀況不佳,需龐大醫療費用,經三人協議後,配偶分得1,500萬元以保障未來生活開銷,兩位子女各分得250萬元。雖然配偶分得的遺產多於應繼分,但這是繼承人之間的協議,因此不會構成贈與,也不會被課徵贈與稅。

法定應繼分
協議繼承

另外,如果兩位子女想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同時行使拋棄繼承,配偶不一定可以繼承全部遺產,要視這兩位子女是否有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有,遺產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一起平均分配。

拋棄繼承

因此,筆者建議,即使兩位子女想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只要善用協議繼承即可。如果行使拋棄繼承,遺產稅的扣除額也會隨著減少,可能導致不必要的財務負擔。透過協議繼承,不僅能達成家庭成員的共識,也能有效避免法律上的複雜問題。

結論

在台灣的傳承規劃中,理解民法中的應繼分、協議繼承以及拋棄繼承是非常重要的。透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和稅務專家的指導,可以有效地管理遺產分配問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稅務負擔。因此,在面對家族財產傳承時,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所有程序合乎法律規範並保護所有相關方的權益。